鲁科职院字〔2022〕58号
关于印发《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微信使用
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特制订《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微信使用保密管理制度》,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给你们,请传达至部门内每名工作人员,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2022 年4月22日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微信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根据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学院保密工作,严防各种失泄密事件,特别是微信泄密案件发生,规范学院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二条 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的录音、录像、照片等音频、视频资料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三条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引用国家秘密文件的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四条 不得在微信通信中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包括正在传达贯彻和执行的涉密事项名称和内容。
第五条 不得将正在酝酿、起草、讨论还未形成正式文件、未进入定密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程序的事项内容、名称,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谈论、传播。
第六条 不得将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音频、视频文件以拍照、输入、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七条 不得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环境、涉密信息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资料使用微信传播。
第八条 不得将未经有权发布机关公开的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置对策、措施内容,包括文本、视频、音频、图像等,部分或者全部使用微信传播。
第九条 不得将未经领导或者有权发布机关同意发布的领导工作行程、安排、随行工作视频、图像等使用微信传播。
第十条 不得在任何微信群、朋友圈微信通信中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内部事项及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通过微信或微信小程序传输、处理明确标注工作秘密或者明确要求不得公开、不得通过微信传输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提工作人员是指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若违反上情形,经查属实,依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微信泄密行为处分建议标准(试行)》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保密违法违纪行业处分建议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