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鲁科职院字[2019]65号(关于印发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制度(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10 作者: 来源: 点击:

 

 

 

 

 

鲁科职院字〔2019〕65号

 

 

关于印发《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制度

(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院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学院对《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制度》(鲁科职院字〔2014〕2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已经学院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2019年6月24日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全体师生的义务和责任,全院师生都应当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纪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和保密守则

第四条  学院设立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其他学院领导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保密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院保密工作,制订保密规章制度,完善保密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学院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全院师生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入秘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要定期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九条  学院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及以下学院内部保密事项:

(一)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二)有保密性质的报刊、电报、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四)党委会议记录、党政办公会议记录、党委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五)学院发展的长远规划、学院的分配制度及学院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主要问题;

(六)考试、考查前的各学科试题及考过并封存的试卷;

(七)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党员组织发展计划;

(八)科研与校企合作方面的科研课题、专利申报书、关键技术和重要协议等;

(九)学校财务计划、报表及有关资料;

(十)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的评议材料、教师业务档案和学生档案;

(十一)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数据;

(十二)重要的基建图纸、资料;

(十三)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按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初步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报保密委员会审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四章  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是指掌握、知悉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和经常接触、产生、处理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规定,不泄露、不传播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障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的安全。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十七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承担涉密研究项目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研究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项目的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提供或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对各个渠道收到的密件,由保密人员负责进行登记、签收、传阅、借阅、销毁,无关人员不得拆封。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由发件或收件部门指派专人通过潍坊市邮政机要通信局进行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秘密载体。本市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部门派专人直接传递。

第二十一条  秘密载体的使用与管理

(一)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传阅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二)密件传阅应专夹专人直传,不得横向传阅,并做到当天阅读当天退还。

(三)查询密件必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在指定办公室内进行查阅。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密件借阅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后必须认真保管,并按时归还。

(四)各部门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用保密U盘拷贝至涉密计算机,用非联网打印机印制。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

(五)对涉密的硬盘、软盘、U盘、磁盘等载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密级文件需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严禁随意放置在办公桌等暴露部位。

(六)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保密办公室保密人员登记管理,个人不得留存,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七)机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档案室做到人走锁落,防止失密窃密。需要清退的密级文件,须由专门人员按期清退,并做好清退登记、交接工作。

(八)销毁文件要执行登记、审批、销毁制度。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旧报纸等出售。严禁将标有“内部资料”“内部使用”的图书、报纸、杂志、论文等当废品出售。

(九)印鉴要有专人妥善保管,用印须按规定权限批准,不得随意滥用。

第二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一)根据“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要求,各部门用于涉密文字处理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一律不准直接或间接与其它机关网、国际互联网连接。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严禁使用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制作、传递、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数据以及内部资料。

(二)严禁使用未经加密的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复印机、胶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办公及通信设备复制、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三)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四)存储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动存储设备(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标明密级,并按同级密件属性进行保管和传输,同一移动存储设备中存有不同密级文件的,按其存储最高密级文件标密级;存储过涉密文件的移动存储设备,即使已删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级进行保管和传输。

(五)学院师生通过使用OA办公平台、电子邮件、微信、qq等方式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一律不得利用校园OA办公平台上传各类涉密内容。

(六)严禁在部门网站、个人网络空间、邮箱、硬盘、网盘、即时通信工具和智能移动终端及公共云计算系统等存储、传输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七)各部门网站如需上挂上级文件、讲话等,必须从人民网、新华网转载,或从发文部门的官方网站转载。转载前,需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挂。

(八)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外保密管理制度

(一)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

(二)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三)各部门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院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院内部保密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经费

(一)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经费。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安装保密自查自评管理系统,进行保密业务咨询,开展有关活动,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设备和进行保密工作奖励等。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项保密工作方案的实施和保密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配备等。

(二)保密工作经费单独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院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