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鲁科职院党字[2017]45号(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2-10 作者: 来源: 点击:

 

 

 

 

 

鲁科职院党字〔2017〕45号

 

                     

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院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院党委工作,充分发挥院党委对全院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中央、省委、省经信委党组及院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细则》和《中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院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院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学院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学院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认真抓好党中央、省委和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部署的重要工作、出台的重要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二)讨论和决定全院下列重大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需要向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各党支部发布的重要事项;

3、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4、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重要改革举措;

5、基层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全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9、其他应当由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和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省经信委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

2、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发挥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3、向省经信委推荐重要干部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全院干部培养、选拔、任免、调动、轮岗、交流、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4、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培训,突出思想信念教育和党章党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5、把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穿到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四)加强对全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团结带领全院党员和非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党中央、省委和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全院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党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和协管部门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党管意识形态主体责任。

(六)各党支部领导本部门党的工作,并定期向院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院党委。

第三条 组织纪律

(一)院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和省经信委等上级部门的指示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院党委每年至少向省经信委党组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院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各党支部和党员群众意见。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成员应当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三)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协调党委各成员的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四)院党委其他成员应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有关职权,顾全大局、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支持党委书记工作,接受党委书记对自己工作监督、检查。党委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五)以院党委名义发布或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事先由党委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委成员代表院党委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党委审定或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六)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成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议事决策

(一)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三)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党委成员对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四)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可以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能代表党委会议决策。

(五)党委会议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组成。非党委成员的院领导以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人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七)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负责记录,如实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后经党委书记审定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存档备查。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有党委成员因故缺席,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向其通报情况。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八)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执行。党委决策由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相关处室落实,党委办公室应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定期向党委汇报。

第五条  理论学习

(一)加强和改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完善学习制度,规范学习管理,提高学习效果。

(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保证调查研究的时间和调研质量,为党委的科学决策奠定基础。

(三)党委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围绕时事、政治和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一天进行集中学习,必要时可增加学习内容和时间。

(四)党委书记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一般由党委成员参加,非党委成员的院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列席。

(五)党委办公室负责提出中心组学习专题及内容,并为中心组成员学习提供其他保障和服务。

第六条  责任追究

院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省纪委驻委纪检组、院纪委和学院全体党员群众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委成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院党委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公开发表或出版同中央精神、省委决策、省经信委党组和院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省委决策、委党组及院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七)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作出的决定,在党委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八)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九)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十)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0月19日

 

 

 

 

 

 

 

 

 

 

 

 

 

 

 

 

 

 

 

 

 

 

 

 

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