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职院党字〔2017〕1号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加强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字[2016]3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鲁高工委通字[2016]93号)文件要求,对学院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密切联系群众、改进调查研究等有关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开展的各类调研要注重实效,不得走马观花、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坚决杜绝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等形式主义;不得召开没有实际意义的汇报会、座谈会;不得请人代写调研报告;不得抄袭他人调研成果。将反“四风”取得的成果固化到日常工作中。
二、严格执行出国(境)管理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核销相关费用;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事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兼任与学院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学院正职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在学院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领导班子成员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学院系部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兼职数量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审批;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院财务,由学院给予适当奖励,具办奖励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
四、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取酬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执行。学院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牟取不当利益。
五、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和奖金发放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放津贴和奖金;不得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院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所属部门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参加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工作的,不得违规领取劳务报酬。出差补贴严格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科职院字〔2014〕91号)执行。
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鲁科职院字〔2014〕24号)和《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制度》执行。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混淆内外宾接待开支;不得列支应当由被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不得超标或变相超标配备、购买公务用车;不得将公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违规租用车辆;严格按照《山东科技职业学院车辆使用暂行规定》《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滨海校区车辆使用规定》使用车辆,不得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八、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不得超标或变相超标配备或使用办公用房;对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办公用房不得表面整改、实则违规;不得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
九、严格执行会议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山东科技职业学院会议管理制度》(鲁科职院字[2012]86号),凡没有结合实际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会不开;凡可用其它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凡可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合并召开;所有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进行。要严格控制会期和规模,要端正会风,讲求质量效率,切实解决问题。不得借会议名义违规组织会餐和安排宴请;不得借举办会议、干部教师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
十、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规范干部党员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鲁科职院党字〔2016〕11号),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部门员工或者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不能违规使用本单位公车、公物或者有业务往来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得借机敛财。
中共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